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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
邱秉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本院上開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一○○年七月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三日,算至同年八月八日止(末日為例假日,遞延一日),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始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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