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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六號

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劉福來高孟焄邱瑞祥吳麗女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六號

聲請人
趙丁權
聲請人
趙岳澤即趙堅志).
聲請人
趙諮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尚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必對確定之終局裁定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查本院上開裁定係認相對人楊尚福等對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三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為有理由,以裁定廢棄該裁定。本院上開裁定既非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即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四六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