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吳水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灯煌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關於上訴人「林燈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灯煌」。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決所載上訴人「林燈煌」,乃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林灯煌」。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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