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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八號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澍林吳麗女鄭雅萍林金吾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八號

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提起再審之訴,聲請訴訟.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何春源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判決關於其敗訴確定部分,提起再審之訴,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訴訟代理人,聲請訴訟救助及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據提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一○一年低收入證明書、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家抗字第七七號裁定等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八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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