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八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提起再審之訴,聲請訴訟.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何春源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判決關於其敗訴確定部分,提起再審之訴,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訴訟代理人,聲請訴訟救助及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據提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一○一年低收入證明書、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家抗字第七七號裁定等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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