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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裁定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許澍林黃秀得魏大喨林大洋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吳水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灯煌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關於上訴人「林燈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灯煌」。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決所載上訴人「林燈煌」,乃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林灯煌」。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