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景芳
- 訴訟代理人
- 朱芳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方九霖等與謝立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簡上字第八號、九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三○號),扶助謝立維,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
上列聲請人因方九霖等與謝立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簡上字第八號、九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三○號),扶助謝立維,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