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四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彥文沈方維吳惠郁陳玉完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四號

上訴人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助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上訴人
邱紹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參照本院二十三年抗字第三二四七號、三十二年抗字第四七○號及三十三年上字第一八一四號各判例,可認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時,須其上訴係合法,始有其效力及於全體之可言。本件第一審共同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非合法,其效力自不及於同造當事人,該公司嗣又於同年十月一日具狀撤回上訴,本院毋庸就此予以裁判,合先敘明。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查原判決係於一○二年七月一日送達予上訴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願公司),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六日,算至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以期間末日、星期日之次日代之)止,即告屆滿,乃喜願公司遲至同年九月十七日始提出上訴理由狀記載上訴聲明,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喜願公司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庸將其他共同訴訟人併列為上訴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四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