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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三號

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三號

聲請人
李權桓(原名謝瓊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棟材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八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上訴本院後,向法扶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既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要件,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審查決定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一○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等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三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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