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六號
- 聲請人
-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江隆間請求損害賠償(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二○六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楊雪貞(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救字第三二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再抗告亦有效力,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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