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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六號

損害賠償(移轉管轄)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王仁貴鄭傑夫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六號

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江隆間請求損害賠償(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二○六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楊雪貞(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救字第三二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再抗告亦有效力,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六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移轉管轄)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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