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
- 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龍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靜律師
- 被上訴人
- 翁振育
陳志峰
林寶彩
王秋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二年七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勞
上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一○三年七月九日變更為洪龍華,有經濟部函及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足憑,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翁振育、陳志峰、林寶彩及王秋容依序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二日、八十六年二月一日、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及七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受僱於上訴人。乃上訴人為脫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定雇主應負擔資遣費、退休金、預告工資等義務,明知指派伊等辦理之工作不具特定性,除於兩造所簽訂之契約名稱工程外,尚另行指派伊等從事其他之協辦工程,竟利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與伊等簽訂「僱用定期勞動工契約書」或「僱用定期契約人員契約書」(下稱勞動工契約),並於契約屆期後不斷換約。惟上訴人自設立登記時起承包國內外各項工程,係有意以綜合營造、相關工程業等為其繼續維持之經濟活動,且其內部亦有不定期契約工從事與伊等相同之工作,依法應不得與伊等簽訂定期契約,兩造間所簽訂之勞動工契約實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嗣上訴人陸續於九十八年至九十九年間,以兩造間簽訂之勞動工契約屆滿,已無僱傭關係存在為由,拒絕伊等繼續提供勞務,顯侵害伊等依勞基法所得享有之資遣費或退休金等利益。倘認勞動工契約屬定期勞動契約,因上訴人係以定型化契約方式,單方擬定勞動工契約為定期契約,亦違反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對伊等造成為重大不利益,而有顯失公平之處,故勞動工契約關於期間之約定為無效等情,爰求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勞動工契約除於契約條款中約明被上訴人所參與之「特定工程名稱」,並註明係「特定性」定期契約外,更約明契約期限、契約期滿即自動終止勞雇關係等意旨,應屬定期契約。
縱兩造在工程期間內另簽訂多次新約,然因工程施作所需時間非能預見,伊因此延展簽訂新約,仍不能遽此認係具有繼續性且無止期而成為不定期契約。又林寶彩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僱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僅係基於勞動派遣關係,受伊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要難認定該段期間與伊有僱傭關係存在。況被上訴人均充分體認伊身為營造業承攬特定工程之特性,始簽訂定期契約,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尚難以經濟上弱勢為由,而認定勞動工契約之約定顯失公平。伊係為完成特定工程,與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工契約,被上訴人自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期滿離職後,兩造間已無僱傭關係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依勞基法第九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之規定,勞動契約除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外,其餘均為不定期契約。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勞資二字第○○一一三六二號函示意旨,勞基法所稱「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而所謂「特定性工作」,是謂某工作標的係屬於進度中之一部分,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之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而言。又雇主為處理事業永續經營必然伴隨之事務所訂立之勞動契約,應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而僱傭契約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應以契約之內容及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為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形式拘束。查被上訴人受僱於上訴人(含改制前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除林寶彩自九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能認有受僱於上訴人,而曾中斷勞動工契約逾七月外,其餘分別自附表契約開始日欄所示日期起,先後接續不中斷與上訴人簽訂勞動工契約多次(各次勞動工契約期間、約定工作範圍、工作項目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契約書在卷可稽,其中⑴翁振育:實際從事之工作,係上訴人為達成主要經濟活動所衍生之測量、繪圖、成本管控、核標、監工、每年度營運計畫、工程進度管理及材料試驗室之試驗等相關職務之繼續性工作;⑵陳志峰:實際從事電腦收發公文、保管機具財產及公文電腦建檔等經常性之繼續性工作;⑶林寶彩:實際負責合約製作、求償資料蒐集、民營化進度管控及資料蒐集等經常性之繼續性工作;⑷王秋容:實際負責工程發包、材料採購發包、機具成本之電腦輸入等(非品管業務)經常性之繼續性工作(詳如附表實際工作欄所載);並參酌證人蘇坤茂、黃旭本、王台育、許金玉、况全福、白天寶等人之證述,可知上訴人指派被上訴人從事非勞動工契約所約定工作範圍之工作,翁振育、陳志峰、及王秋容並曾接替正職人員,從事原由上訴人不定期契約工負責之工作,則兩造間之勞動工契約雖載為定期契約,性質上仍屬不定期勞動契約。上訴人雖抗辯:伊之業務性質,工程得標後須僱用大批勞工從事工作,一旦工程完成,所僱用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之勞工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且伊是否會有下一個工程為不確定,即屬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云云。惟被上訴人實際從事者,均為繼續性之行政等工作,並非特殊技能之工作,非屬因特定工程之完成,致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之勞工,上訴人所辯,洵無可取。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屬不定期勞動契約,並未於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因書面契約約定期滿而終止,被上訴人復否認有與上訴人合意終止勞動工契約之情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即屬存續。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其與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即有理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抗辯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與不再逐一論駁之理由,因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廢棄,改判如被上訴人所聲明。
按不定期勞動契約所需具備之「繼續性工作」,係指勞工所擔任之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營運而言,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者,並非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之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言。換言之,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定,亦即與雇主過去持續不間斷進行之業務有關,且此種人力需求非屬突發或暫時者,該工作即具有繼續性。又勞工實際從事之工作內容,如與其所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約定不符,即難認雇主係因該定期勞動契約所定特定性工作之需求而簽訂該契約,應認不符勞基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因特定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契約之情形。查上訴人所營事業,包括土石採取業、石材製品製造業、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等相關工程業務,被上訴人受僱於上訴人期間,兩造雖先後締結定期之勞動工契約多次,然被上訴人實際從事者,均為繼續性之行政等工作,並非特殊技能之工作,且上訴人於僱傭期間,未遵守勞動工契約之約定,逕行指派被上訴人從事非勞動工契約所約定工作範圍之繼續性工作,或接替正職人員,從事原由上訴人不定期契約工負責之工作,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且兩造間之勞動工契約均接續簽訂未中斷長達五年以上,甚至十多年之久,被上訴人實際擔任之工作,更對於上訴人具有持續性之需要,亦有各該契約足憑。原審本此論斷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性質為不定期契約,並以上述理由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依上說明,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徒就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贅述而不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Q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翁振育 ┌──┬───────┬───────────────┬─────────┐ │編號│契約期間 │契約所定工作範圍 │實際工作情況 │ ├──┼───────┼───────────────┼─────────┤ │① │84年11月3日起 │退輔會榮工處大理石工廠之「石材│「石材安裝」、「測│ │ │至86年11月1日 │安裝、測繪」工程。 │量繪圖」。 │ ├──┼───────┼───────────────┤ │ │② │86年11月2日起 │南港科學園區石材測繪安裝工程。│ │ │ │至88年11月1日 │ │ │ ├──┼───────┼───────────────┤ │ │③ │88年11月2日起 │「六0一標新板橋車站工程」,工│ │ │ │至89年11月1日 │作項目為「測量繪圖」。 │ │ ├──┼───────┼───────────────┼─────────┤ │④ │89年11月2日起 │「五股工商展覽大樓工程」,工作│測量、繪圖、成本管│ │ │至90年11月1日 │項目為「測量、繪圖及成本」。 │控、每年度營運計畫│ ├──┼───────┼───────────────┤、工程進度管理及材│ │⑤ │90年11月2日起 │「中國產物保險南港工業園區二期│料試驗室之試驗。 │ │ │至91年11月1日 │工程」,工作項目為「測量繪圖核│ │ │ │ │標監工」工作。 │ │ ├──┼───────┼───────────────┼─────────┤ │⑥ │91年11月2日起 │「台北國際金融中心新建捷運土城│ │ │ │至92年5月1日 │線CD551標花崗石工程」,工作項 │ │ │ │ │目為「測繪放樣、督工、數量計算│ │ │ │ │、結算成本等工作」。 │ │ ├──┼───────┼───────────────┼─────────┤ │⑦ │91年12月1日起 │「工程PC作業」,工作項目為「前│ │ │ │至92年4月30日 │述工程範圍內之鍋爐作業手工作」│ │ │ │ │。 │ │ ├──┼───────┼───────────────┼─────────┤ │⑧ │92年5月1日起至│「材料試驗室工程材料檢驗工程」│在工程材料事業部負│ │ │93年4月30日 │,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責全部在建工程之成│ │ │ │測量士工程」。 │本管控。 │ ├──┼───────┼───────────────┤ │ │⑨ │93年5月1日起至│「材料試驗室工程材料檢驗工程」│ │ │ │93年6月30日 │,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測量工作」。 │ │ ├──┼───────┼───────────────┤ │ │⑩ │93年7月1日起至│「材料試驗室工程材料檢驗工程」│在工程材料事業部負│ │ │93年12月31日 │,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責全部在建工程之成│ │ │ │測量工作」。 │本管控。 │ ├──┼───────┼───────────────┤ │ │⑪ │94年1月1日起至│「材料試驗室工程材料檢驗工程」│ │ │ │94年3月31日 │,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測量工作」。 │ │ ├──┼───────┼───────────────┤ │ │⑫ │94年4月1日起至│「材料試驗室工程材料檢驗工程」│ │ │ │94年6月30日 │,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測量工作」。 │ │ ├──┼───────┼───────────────┤ │ │⑬ │94年7月1日起至│「材料試驗室工程材料檢驗工程、│ │ │ │94年12月31日 │兼辦工程PC成本業務」,工作項目│ │ │ │ │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測量工作」│ │ │ │ │。 │ │ ├──┼───────┼───────────────┤ │ │⑭ │95年1月1日起至│「台北捷運蘆洲線預鑄環片供應工│ │ │ │95年12月31日 │程、高雄捷運預鑄環片暨預拌混凝│ │ │ │ │土供應工程及影劇三村混凝土供應│ │ │ │ │工程材料檢驗」,工作項目為「前│ │ │ │ │述工程範圍內之測量工作」。 │ │ ├──┼───────┼───────────────┤ │ │⑮ │96年1月1日起至│「台北捷運570標預鑄環片供應、 │ │ │ │96年3月31日 │空軍總部忠勇分案預鑄PC版供應工│ │ │ │ │程、中國醫藥學院醫療大樓及警政│ │ │ │ │署刑事科技中心預鑄PC版外牆供應│ │ │ │ │工程材料檢驗」,工作項目為「前│ │ │ │ │述工程範圍內之測量士工作」。 │ │ ├──┼───────┼───────────────┤ │ │⑯ │96年4月1日起至│「台電高港-五甲地下電纜線路過 │ │ │ │96年9月30日 │埤路段潛盾洞道暨過埤冷卻機房統│ │ │ │ │包工程工程材料檢驗」,工作項目│ │ │ │ │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測量士工作│ │ │ │ │」。 │ │ ├──┼───────┼───────────────┤ │ │⑰ │96年10月1日起 │「台電高港-五甲地下電纜線路過 │在工程材料事業部負│ │ │至96年12月31日│埤路段潛盾洞道暨過埤冷卻機房統│責全部在建工程之成│ │ │ │包工程工程材料檢驗」,工作項目│本管控。 │ │ │ │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測量士工作│ │ │ │ │」。 │ │ ├──┼───────┼───────────────┼─────────┤ │⑱ │97年1月1日起至│「西林礦場坑外安全督導員兼代安│西林礦場坑外安全督│ │ │97年3月31日 │全管理員工作」。 │導員兼代安全管理員│ │ │ │ │工作。 │ ├──┼───────┼───────────────┤ │ │⑲ │97年4月1日起至│「西林礦場坑外安全督導員兼代安│ │ │ │97年6月30日 │全管理員工作」。 │ │ ├──┼───────┼───────────────┤ │ │⑳ │97年7月1日起至│「西林礦場坑外安全督導員兼代安│ │ │ │97年9月30日 │全管理員工作」。 │ │ ├──┼───────┼───────────────┤ │ │㉑ │97年10月1日起 │「西林礦場坑外安全督導員兼代安│ │ │ │至97年12月31日│全管理員工作」。 │ │ ├──┼───────┼───────────────┤ │ │㉒ │98年1月1日起至│「西林礦場坑外安全督導員兼代安│ │ │ │98年3月31日 │全管理員工作」。 │ │ ├──┼───────┼───────────────┤ │ │㉓ │98年4月1日起至│「西林礦場坑外安全督導員兼代安│ │ │ │98年6月30日 │全管理員工作」,工作項目為「前│ │ │ │ │述工程範圍內之礦場坑外安全督導│ │ │ │ │員工作」。 │ │ ├──┼───────┼───────────────┤ │ │㉔ │98年7月1日起至│「西林礦場坑外安全督導員兼代安│ │ │ │98年7月31日 │全管理員工作」。 │ │ ├──┼───────┼───────────────┤ │ │㉕ │98年8月1日起至│「西林礦場坑外安全督導員兼代安│ │ │ │98年8月31日 │全管理員工作」,工作項目為「前│ │ │ │ │述工程範圍內之礦場坑外安全督導│ │ │ │ │員工作」。 │ │ ├──┼───────┼───────────────┤ │ │㉖ │98年9月1日起至│「西林礦場坑外安全督導員兼代安│ │ │ │98年10月31日 │全管理員工作」,工作項目為「前│ │ │ │ │述工程範圍內之礦場坑外安全督導│ │ │ │ │員兼代安全管理員工作」。 │ │ └──┴───────┴───────────────┴─────────┘ 陳志峰 ┌──┬───────┬───────────────┬─────────┐ │編號│契約期間 │契約所定工作範圍 │實際工作情況 │ ├──┼───────┼───────────────┼─────────┤ │① │86年2月1日起至│行政院退輔會榮工處花東施工處僱│尚無從認定係從事 │ │ │87年1月31日 │用,契約未約定應承辦之工作。 │特定性之非繼續性 │ │ │ │ │工作。 │ ├──┼───────┼───────────────┼─────────┤ │② │87年2月1日起至│「新觀音隧道新建工程」,工作項│在花東施工處從事收│ │ │88年1月31日 │目為「文書工」工作。 │發公文、保管機具財│ ├──┼───────┼───────────────┤產、公文電腦建檔。│ │③ │88年2月1日起至│「花東工區工程」,工作項目為「│ │ │ │89年1月31日 │文書工」工作。 │ │ ├──┼───────┼───────────────┤ │ │④ │89年2月1日起至│「新觀音隧道新建工程、新武塔隧│ │ │ │90年1月31日 │道新建工程、宜蘭縣縣政中心區段│ │ │ │ │徵收範圍內公共工程、花蓮縣立體│ │ │ │ │育田徑場興建工程」,工作項目為│ │ │ │ │「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文書工工│ │ │ │ │作」。 │ │ ├──┼───────┼───────────────┤ │ │⑤ │90年2月1日起至│「(1)新觀音隧道新建工程、(2)碧│ │ │ │91年1月31日 │海水力發電工程、(3)花蓮理想渡 │ │ │ │ │假村工程」,工作項目為「擔任前│ │ │ │ │述工程範圍內之文書工工作」。 │ │ ├──┼───────┼───────────────┤ │ │⑥ │91年2月1日起至│「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工程」,工│ │ │ │92年1月31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工作」。 │ │ ├──┼───────┼───────────────┤ │ │⑦ │92年2月1日起至│「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工程」,工│ │ │ │93年1月31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工作」。 │ │ ├──┼───────┼───────────────┼─────────┤ │⑧ │93年2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十一線改善工程」,工│在花東施工處從事收│ │ │93年6月30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發公文、保管機具財│ │ │ │文書工工作」。 │產、公文電腦建檔。│ ├──┼───────┼───────────────┤ │ │⑨ │93年7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十一線改善工程」,工│ │ │ │93年12月31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 │⑩ │94年1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十一線改善工程」,工│ │ │ │94年3月31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 │⑪ │94年4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十一線改善工程」,工│ │ │ │94年6月30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 │ │ │ ├──┼───────┼───────────────┤ │ │⑫ │94年7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十一線改善工程」,工│ │ │ │95年6月30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 │⑬ │95年7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十一線改善工程」,工│ │ │ │95年9月30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 │⑭ │95年10月1日起 │「公路局台十一線改善工程」,工│ │ │ │至95年12月31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 │⑮ │96年1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十一線改善工程」,工│ │ │ │96年3月31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⑯ │96年4月1日起至│「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I-A 工程」│施工所公文的收發、│ │ │96年9月30日 │,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員工施工津貼的製表│ │ │ │內之文書工作」。 │。 │ ├──┼───────┼───────────────┤ │ │⑰ │96年10月1日起 │「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I-A標南溪 │ │ │ │至96年12月31日│壩與進水口土木工程」,工作項目│ │ │ │ │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文書工│ │ │ │ │作」。 │ │ ├──┼───────┼───────────────┤ │ │⑱ │97年1月1日起至│「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I-A標南溪 │ │ │ │97年3月31日 │壩與進水口土木工程」,工作項目│ │ │ │ │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文書工│ │ │ │ │作」。 │ │ ├──┼───────┼───────────────┤ │ │⑲ │97年4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I-A標工程」,工 │ │ │ │97年6月30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 │⑳ │97年7月2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I-A標工程」,工 │ │ │ │97年8月31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 │㉑ │97年9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I-A標工程」,工 │ │ │ │97年12月31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 │㉒ │98年1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I-A標工程」,工 │ │ │ │98年3月31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 │㉓ │98年4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I-A標工程」,工 │ │ │ │98年6月30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 │㉔ │98年7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I-A標工程」,工 │ │ │ │98年7月31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文書工作」。 │ │ ├──┼───────┼───────────────┼─────────┤ │㉕ │98年8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I-A標工程」,工 │施工所公文的收發、│ │ │98年10月31日 │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員工施工津貼的製表│ │ │ │ 文書工作」。 │。 │ └──┴───────┴───────────────┴─────────┘ 林寶彩 ┌──┬───────┬───────────────┬─────────┐ │編號│契約期間 │契約所定工作範圍 │ 實際工作情況 │ ├──┼───────┼───────────────┼─────────┤ │① │88年1月4日起 │「彰濱西三區海堤86-X-05工程」 │ │ │ │至89年1月3日 │,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測量工作」。 │ │ ├──┼───────┼───────────────┼─────────┤ │② │89年1月4日起 │「彰濱86-X-06工程」,工作項目 │ │ │ │至90年1月3日 │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測量工作」│ │ │ │ │。 │ │ ├──┼───────┼───────────────┼─────────┤ │③ │90年1月4日起 │「彰濱工業區開發、鹿港西三區二│ │ │ │至91年1月3日 │期造地工程」,工作項目為「前述│ │ │ │ │工程範圍內之文書工作」。 │ │ ├──┼───────┼───────────────┼─────────┤ │④ │91年1月4日起 │「西濱快速公路布袋第三漁港聯絡│ │ │ │至92年1月3日 │道新闢工程」,工作項目為「前述│ │ │ │ │工程範圍內之測量士工作」。 │ │ ├──┼───────┼───────────────┼─────────┤ │⑤ │92年1月4日起 │「西濱快速公路布袋第三漁港聯絡│ │ │ │至92年5月3日 │道新闢工程」,工作項目為「前述│ │ │ │ │工程範圍內之測量士工作」。 │ │ ├──┼───────┼───────────────┼─────────┤ │⑥ │93年1月1日起 │「台北捷運新莊線環片製作工程」│在工程材料事業部負│ │ │至93年6月30日 │,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責合約製作、求償資│ │ │ │測量士工作」。 │料蒐集、民營化進度│ ├──┼───────┼───────────────┤管控及資料蒐集。 │ │⑦ │93年7月1日起 │「材料試驗室各項材料檢驗業務」│ │ │ │至93年12月31日│,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測量工作」。 │ │ ├──┼───────┼───────────────┤ │ │⑧ │94年1月1日起 │「材料試驗室工程材料檢驗工程」│ │ │ │至94年3月31日 │,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在工程材料事業部負│ │ │ │測量工作」。 │責合約製作、求償資│ ├──┼───────┼───────────────┤料蒐集、民營化進度│ │⑨ │94年4月1日起 │「材料試驗室工程材料檢驗工程」│管控及資料蒐集。 │ │ │至94年6月30日 │,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測量工作」。 │ │ ├──┼───────┼───────────────┤ │ │⑩ │94年7月1日起 │「材料試驗室工程材料檢驗工程」│ │ │ │至94年12月31日│,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 │ │ │ │測量工作」。 │ │ ├──┼───────┼───────────────┤ │ │⑪ │95年1月1日起 │「台北捷運蘆洲線預鑄環片供應工│ │ │ │至95年12月31日│程、高雄捷運預鑄環片暨預拌混凝│ │ │ │ │土供應工程及影劇三村混凝土供應│ │ │ │ │工程材料檢驗」,工作項目為「前│ │ │ │ │述工程範圍內之測量工作」。 │ │ ├──┼───────┼───────────────┤ │ │⑫ │96年1月1日起 │「台北捷運570標預鑄環片供應、 │ │ │ │至96年3月31日 │空軍總部忠勇分案預鑄PC版供應工│ │ │ │ │程、中國醫藥學院醫療大樓及警政│ │ │ │ │署刑事科技中心預鑄PC版外牆供應│ │ │ │ │工程材料檢驗」,工作項目為「前│ │ │ │ │述工程範圍內之測量士工作」。 │ │ ├──┼───────┼───────────────┤ │ │⑬ │96年4月1日起 │「台北捷運570標預鑄環片供應、 │ │ │ │至96年9月30日 │空軍總部忠勇分案預鑄PC版供應工│ │ │ │ │程、中國醫藥學院醫療大樓及警政│ │ │ │ │署刑事科技中心預鑄PC版外牆供應│ │ │ │ │工程材料檢驗」,工作項目為「前│ │ │ │ │述工程範圍內之測量士工作」。 │ │ ├──┼───────┼───────────────┤ │ │⑭ │96年10月1日起 │「空軍總部忠勇分案、警政署刑事│ │ │ │至96年12月31日│科技中心預鑄PC版外牆供應工程材│ │ │ │ │料檢驗、機場捷運預鑄環片供應工│ │ │ │ │程」,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 │ │ │ │內之事務員工作」。 │ │ ├──┼───────┼───────────────┤ │ │⑮ │97年1月1日起 │「空軍總部忠勇分案、警政署刑事│在工程材料事業部負│ │ │至97年3月31日 │科技中心預鑄PC版外牆供應工程」│責合約製作、求償資│ │ │ │,工作項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料蒐集、民營化進度│ │ │ │技術員工作」。 │管控及資料蒐集。 │ ├──┼───────┼───────────────┤ │ │⑯ │97年4月1日起 │「機場捷運CU02A 標環片、空軍總│ │ │ │至97年6月30日 │部忠勇分案PC版、警政署刑事科技│ │ │ │ │中心PC版外牆供應工程」,工作項│ │ │ │ │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技術員工│ │ │ │ │作」。 │ │ ├──┼───────┼───────────────┤ │ │⑰ │97年7月1日起 │「機場捷運CU02A標環片、警政署 │ │ │ │至97年9月30日 │刑事科技中心PC 版外牆、新竹喜 │ │ │ │ │來登飯店PC 版及台北捷運松山線 │ │ │ │ │590B環片等供應工程」,工作項目│ │ │ │ │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技術員工作│ │ │ │ │」。 │ │ ├──┼───────┼───────────────┤ │ │⑱ │97年10月1日起 │「機場捷運CU02A標環片、新竹喜 │ │ │ │至97年12月31日│來登飯店PC 版及台北捷運松山線 │ │ │ │ │590B環片等供應工程」,工作項目│ │ │ │ │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現場監工及│ │ │ │ │相關文書作業等工作」。 │ │ ├──┼───────┼───────────────┤ │ │⑲ │98年1月1日起 │「機場捷運CU02A標環片、新竹喜 │ │ │ │至98年3月31日 │來登飯店PC 版及台北捷運松山線 │ │ │ │ │590B環片等供應工程」,工作項目│ │ │ │ │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現場監工及│ │ │ │ │相關文書作業(含實驗室)等工作│ │ │ │ │」。 │ │ ├──┼───────┼───────────────┤ │ │⑳ │98年4月1日起 │「機場捷運CU02A標環片、新竹喜 │ │ │ │至98年5月31日 │來登飯店PC 版及台北捷運松山線 │ │ │ │ │CG590B環片等供應工程」,工作項│ │ │ │ │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現場監工│ │ │ │ │、實驗室機械操作及相關文書作業│在工程材料事業部負│ │ │ │等工作」。 │責合約製作、求償資│ ├──┼───────┼───────────────┤料蒐集、民營化進度│ │㉑ │98年6月1日起 │「機場捷運CU02A標環片、新竹喜 │管控及資料蒐集。 │ │ │至98年7月31日 │來登飯店PC 版及台北捷運松山線 │ │ │ │ │CG590B環片等供應工程」,工作項│ │ │ │ │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現場監工│ │ │ │ │、實驗室機械操作及相關文書作業│ │ │ │ │等工作」。 │ │ ├──┼───────┼───────────────┤ │ │㉒ │98年8月1日起 │「機場捷運CU02A標環片、新竹喜 │ │ │ │至98年10月31日│來登飯店PC 版及台北捷運松山線 │ │ │ │ │CG590B環片等供應工程」,工作項│ │ │ │ │目為「前述工程範圍內之現場監工│ │ │ │ │、實驗室機械操作及相關文書作業│ │ │ │ │等工作」。 │ │ └──┴───────┴───────────────┴─────────┘ 王秋容 ┌──┬───────┬───────────────┬─────────┐ │編號│契約期間 │契約所定工作範圍 │實際工作情況 │ ├──┼───────┼───────────────┼─────────┤ │① │85年8月25日起 │「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劃燕巢九如│ │ │ │至87年8月24日 │段C380標燕巢系統交流道工程」,│ │ │ │ │工作項目為「品管士」。 │ │ ├──┼───────┼───────────────┼─────────┤ │② │86年9月1日起至│「新觀音隧道新建工程」,工作項│在花東施工處負責外│ │ │87年8月31日 │目為「契約品管士」。 │勞業務、工程發包。│ │ ├──┼───────┼───────────────┤ │ │③ │87年9月1日起至│「北迴線工程」,工作項目為「擔│ │ │ │88年8月31日 │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管士工作」│ │ │ │ │。 │ │ ├──┼───────┼───────────────┤ │ │④ │88年9月1日起至│「東華大學路橋新建工程、理想渡│ │ │ │89年8月31日 │假村A3-A6 雜項工程」,工作項目│ │ │ │ │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管士│ │ │ │ │工作」。 │ │ ├──┼───────┼───────────────┤ │ │⑤ │89年9月1日起至│「①觀音隧道②花蓮縣政府田徑場│在花東施工處負責外│ │ │90年8月31日 │興建工程③立霧溪橋新建工程」,│勞業務、工程發包。│ │ │ │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 │ │ │ │之品管士工作」。 │ │ ├──┼───────┼───────────────┤ │ │⑥ │90年9月1日起至│「一碧海水力發電、花蓮理想渡假│ │ │ │91年8月31日 │村、新觀音隧道工程」,工作項目│ │ │ │ │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質管│ │ │ │ │理士工作」。 │ │ ├──┼───────┼───────────────┤ │ │⑦ │91年9月1日起至│「台電碧海水力發電工程」,工作│ │ │ │92年8月31日 │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 │ │ │ │質管理士工作」。 │ │ ├──┼───────┼───────────────┤ │ │⑧ │92年9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11線新建工程」,工作│ │ │ │93年6月30日 │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 │ │ │ │管士工作」。 │ │ ├──┼───────┼───────────────┼─────────┤ │⑨ │93年7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11線改善工程」,工作│在花東施工處負責工│ │ │93年12月31日 │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程發包、材料採購發│ │ │ │管工作」。 │包、機具成本之電腦│ ├──┼───────┼───────────────┤輸入。 │ │⑩ │94年1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11線改善工程」,工作│ │ │ │94年3月31日 │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 │ │ │ │管工作」。 │ │ ├──┼───────┼───────────────┤ │ │⑪ │94年4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11線改善工程」,工作│ │ │ │94年6月30日 │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 │ │ │ │管工作」。 │ │ ├──┼───────┼───────────────┤ │ │⑫ │94年7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11線改善工程」,工作│ │ │ │95年6月30日 │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 │ │ │ │管工作」。 │ │ ├──┼───────┼───────────────┤ │ │⑬ │95年7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11線改善工程」,工作│ │ │ │95年9月30日 │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在花東施工處負責工│ │ │ │管工作」。 │程發包、材料採購發│ ├──┼───────┼───────────────┤包、機具成本之電腦│ │⑭ │95年10月1日起 │「公路局台11線路基改善工程」,│輸入。 │ │ │至95年12月31日│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 │ │ │ │之品管工作」。 │ │ ├──┼───────┼───────────────┤ │ │⑮ │96年1月1日起至│「公路局台11線路基改善工程」,│ │ │ │96年3月31日 │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 │ │ │ │之品管工作」。 │ │ ├──┼───────┼───────────────┤ │ │⑯ │96年4月1日起至│「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I-A 標工程│ │ │ │96年9月30日 │」,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 │ │ │ │圍內之品管工作」。 │ │ ├──┼───────┼───────────────┤ │ │⑰ │96年10月1日起 │「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I-A 標南溪│ │ │ │至96年12月31日│壩與進水口土木工程」,工作項目│ │ │ │ │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管工│ │ │ │ │作」。 │ │ ├──┼───────┼───────────────┤ │ │⑱ │97年1月1日起至│「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I-A 標南溪│ │ │ │97年3月31日 │壩與進水口土木工程」,工作項目│ │ │ │ │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之品管工│ │ │ │ │作」。 │ │ ├──┼───────┼───────────────┤ │ │⑲ │97年4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第I-A 標工程」,│ │ │ │97年6月30日 │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 │ │ │ │之品管工作」。 │ │ ├──┼───────┼───────────────┤ │ │⑳ │97年7月2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第I-A 標工程」,│ │ │ │97年8月31日 │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 │ │ │ │之品管工作」。 │ │ ├──┼───────┼───────────────┤ │ │㉑ │97年9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第I-A 標工程」,│ │ │ │97年12月31日 │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 │ │ │ │之品管工作」。 │ │ ├──┼───────┼───────────────┼─────────┤ │㉒ │98年1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第I-A 標工程」,│ │ │ │98年3月31日 │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 │ │ │ │之品管、採購工作」。 │ │ ├──┼───────┼───────────────┼─────────┤ │㉓ │98年4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第I-A 標工程」,│ │ │ │98年6月30日 │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 │ │ │ │之品管工作」。 │ │ ├──┼───────┼───────────────┼─────────┤ │㉔ │98年7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第I-A標工程」, │ │ │ │98年7月31日 │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 │ │ │ │之品管工作」。 │ │ ├──┼───────┼───────────────┼─────────┤ │㉕ │98年8月1日起至│「碧海水力發電第I-A標工程」, │ │ │ │98年10月31日 │工作項目為「擔任前述工程範圍內│ │ │ │ │之品管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