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一七號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魏大喨林金吾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一七號

再抗告人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魏麗嫥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抗字第一○五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查再抗告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對相對人魏麗嫥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該院裁定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兩造所定合建契約第十八條約定:「……甲、乙雙方於仲裁結果後認有契約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嘉義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爭議,已請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一○一年度仲雄聲義字第○○三號為仲裁判斷,嗣兩造就仲裁結果仍有爭議,再抗告人並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依上開約定,既係就仲裁結果後所為之訴訟,應以嘉義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仲裁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係規定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特別管轄法院,非屬專屬管轄規定,兩造如有約定合意管轄法院,仍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因而裁定維持台北地院所為移送訴訟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一七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