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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六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彥文簡清忠蔡烱燉吳惠郁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六號

上訴人
仁愛世貿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德宏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被上訴人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被上訴人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七號),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德宏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之訴訟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由曾鉽龍變更為楊德宏,有台北市政府函、改選會議紀錄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六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承受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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