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六號
- 上訴人
- 仁愛世貿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德宏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坤律師
- 被上訴人
-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鳴
- 被上訴人
-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發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七號),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德宏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之訴訟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由曾鉽龍變更為楊德宏,有台北市政府函、改選會議紀錄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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