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鄭雅萍、袁靜文
- 法定代理人張花冠
- 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v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