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請求給付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許澍林葉勝利黃義豐鄭雅萍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