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四號聲 請 人 朱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毋意 上列聲請人因與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三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