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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五號

請求離婚等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彥文沈方維吳惠郁吳麗惠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
張寶玉

      陳韻琪

上列上訴人與陳文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選任羅瑩雪律師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其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五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離婚等依職權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