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五號
- 上訴人
- 張寶玉
陳韻琪
上列上訴人與陳文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選任羅瑩雪律師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其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五號
陳韻琪
上列上訴人與陳文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選任羅瑩雪律師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其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