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一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陳川先生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圃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志立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田柏
- 被上訴人
- 陳田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黃麗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三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為上訴人之第七屆董事,第一審共同被告陳田圃、陳田仁、陳政弘、林孟貴、林中進、陳瓊讚、陳章義(下稱陳田圃等七人)亦為該屆董事,陳田圃並擔任董事長。第七屆董事之三年任期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屆滿,依基金會章程規定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董事會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伊於同月十三日所召開之第七屆第六次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前,向陳田圃提出可供替補之第八屆董事建議名單(下稱新任名單),陳田圃允諾提交董事會議決。詎開會當日卻以其個人不贊成伊提出之新任名單為由,濫用主席職權,罔顧決議程序,違法擱置伊之提案,未經董事會決議即逕自宣布仍由原任董事全數留任。經陳田柏再次要求將新任名單及留任方案討論並交付表決時,仍表明新任名單無效而封殺伊等之提案,並表示已由出席董事(除陳章義外之董事均有出席),以鼓掌方式通過全數留任,而成立第八屆董事會。然系爭董事會之留任決議,並未經合法程序而不成立(或不存在或無效),基金會之第八屆董事會顯未合法成立,伊與基金會間之第七屆董事委任關係仍屬存在,且在第八屆董事合法選任前,仍得行使董事職權,上訴人否認伊仍有效存在之第七屆董事身分及職權。爰求為確認伊與上訴人間第七屆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基金會之第七屆及第八屆董事成員均相同,被上訴人亦得行使第八屆董事職權,且第七屆董事會已不存在,被上訴人並無受確認判決之利益。系爭董事會已充分討論選任第八屆董事之議案,且有多位出席董事於討論過程中明確贊同留任方案,故陳田圃於總結時,才依決議慣例以鼓掌方式表示通過,確已合法決議留任方案,並合法組成第八屆董事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以:(一)依系爭董事會議程、記錄開會過程之光碟及譯文並第一審勘驗光碟之情形,系爭議事程序,在議事列席人員宣讀改選第八屆董事之議案後,主席陳田圃隨即表示拜託原任董事留任,而被上訴人陳田柏接著表示有先提新任名單交予陳田圃,請其拿出該名單。陳田圃回應其手上確有該名單,然因「基金會原始以來之董事,均為社會上有頭有臉的人」,而該名單所列人選均為「(我們關係企業)公司的職員」、「層級較低」、「對基金會是一種損害,也是對以前董事的侮辱」、「會將基金會格調貶得很低」、「派出來的代表是不能看的代表」等情,是以不願將被上訴人所提交之該新任名單提出於董事會,並因而與陳田植有所爭執。陳田圃仍拜託大家留任,林孟貴、陳瓊讚、陳政弘等接續表示因已擔任二十年,若有適當人選,亦可退出,陳瓊讚、陳政弘並表示可以部分更動之意思,惟陳田圃仍表示:「不宜部分更動,等下次再提。」陳瓊讚即表示:「我辭掉(董事)。」、「我20年了,可以下台一鞠躬了。」、「我放下了。」等語。陳田圃仍拜託大家留任,林中進表示贊同,林孟貴亦表示同意,陳政弘則表示:「要不暫時先這樣,看怎麼處理。」陳瓊讚表示:「今天暫時不要改選,先協調他們幾個。」陳田仁亦表示:「董事會實際上若能隨時換,我想今天讓他通過也好,什麼人要進來,隨時換。」等語。陳田圃乃表示:「因為大部分的人都已經做這個表示,所以就是說照原班人馬留任,結論就是這樣。」陳田柏表示:「現在就是有兩個案,我的意見如果是B,原班是A,這兩就要做個選擇,如果是選A,那B就無效了嘛。」陳田圃表示:「大家說的很明了。B就是無效啊,我裁決無效啊。」陳田柏表示:「表示意見就大家一個個問他們。」因陳田圃與陳田柏間仍有爭執,林中進並提及已經(下午)二點了,很餓等語。陳田圃乃表示:「要不那麼這個案就這樣決定了,我們先拍手通過。」依第一審驗勘拍手當時之光碟內容,陳瓊讚係握拳而未鼓掌,林孟貴、林中進、陳田仁、陳政弘則鼓掌,另兩造均不爭執被上訴人並未鼓掌亦未表示贊同。鼓掌後,陳瓊讚表示還要選董事長,列席人員即宣讀:「我們現在進行第3案董事長推選案。案由:依捐助章程第8條所定第7 屆董事於101年1月15日任期屆滿,依規定推選第8 屆董事長,請公決。」等語。陳田植表示:「等文建會通過時再來選董事長。」而因列席人員表示:「要一起報上去較好。」陳瓊讚乃表示:「既然已經說大家都不動了,就照這樣繼續,以後再來處理。」陳田柏表示有意見,並以手指陳田植,陳稱拜託陳田植為董事長,陳田植則表示:「多謝,我不要。」並以手指陳田柏而表示:「我是推薦他為董事長。」等語。陳田圃則表示:「不要更動。好,那就這個全部原封不動,這個大家贊成喔,OK,好。」並於沒有臨時動議後宣布散會。依上開會議之過程,足認陳田圃就改選董事議案,確有未能公正處理會議程序之情事,已達阻礙出席董事充分表達意見之程度,且並無進行實質改選之討論程序;其在出席董事意見仍有分歧之情形下,並非將其主張之留任案,提請出席董事明確表示贊同與否之意見,而係表示已決定留任案,再藉由鼓掌之方式為確認。(二)表決程序之本旨及目的,係要求當事人就特定議案為明確之意思表達(如舉手、投票等),藉以確認各該當事人之真意及議案是否通過,尚無從以該當事人先前發言之內容為推測之餘地。內政部所公布之會議規範第五十五條所列之表決方式,僅有舉手、起立、正反兩方分立、唱名、投票等方式,並未包括鼓掌表決。乃因鼓掌之方式,通常難以判別表決「贊成」與「反對」之投票數,僅於全場均「無異議」之前提下,方可採取此等權宜措施。上訴人抗辯依出席董事之發言內容及接續之鼓掌動作,即可認定係同意而使留任案有效成立云云,不足採取。系爭董事會關於第八屆董事改選之決議,在有出席董事表示異議之情形下,陳田圃仍以鼓掌方式為決議,該決議不能認係合法有效成立。在上訴人尚未合法選任第八屆董事前,兩造間第七屆董事委任關係應仍繼續存在,被上訴人所提本件確認之訴為有理由。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上訴論旨,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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