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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號

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彥文沈方維蔡烱燉黃國忠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再審被告
三湖海運股份有限公司(Samho Shipp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Bong-Hwan Park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一號),提起再審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終結本案之確定終局判決始得提起,發回更審之判決,不具實質上確定力,其本案訴訟尚須由受發回之法院更為判決,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該判決之主文為:「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依上說明,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