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號
- 再審原告
-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能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再審被告
- 三湖海運股份有限公司(Samho Shipping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Bong-Hwan Park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一號),提起再審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終結本案之確定終局判決始得提起,發回更審之判決,不具實質上確定力,其本案訴訟尚須由受發回之法院更為判決,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該判決之主文為:「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依上說明,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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