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三號
- 聲請人
- 林家慶律師(即上訴人何銅城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何銅城與被上訴人熊高賢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何銅城前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一六五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五號裁定,為之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在案。茲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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