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五號
- 聲請人
- 黃柏彰律師(即上訴人吳美池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吳美池與被上訴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
六八五、二六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一項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吳美池前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裁定,為之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在案。茲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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