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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吳麗惠彭昭芬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許榮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洪秀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八六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汪士凱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就其反訴以一○一年度救更一字第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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