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再字第四二號
- 再審原告
- 方惠萍
- 再審原告
- 施勝民
- 再審原告
-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施姜曲
- 再審被告
- 高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判決並未確定,則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即不得謂為合法。本件再審原告方惠萍對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惟查本院上開判決,係廢棄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四○號判決,發回該法院,顯非確定判決,依上說明,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至再審原告施勝民、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非該判決之當事人,其提起再審之訴,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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