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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林恩山林金吾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洪麗珍律師(即上訴人林睿駿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睿駿與被上訴人國立台北商業大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睿駿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二年度救字第六○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九號裁定,為之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在案。茲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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