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
- 聲請人
- 翁瑞麟律師(即上訴人卓錫勳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卓錫勳與被上訴人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一項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卓錫勳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一○二年度救字第六九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一四號裁定,為之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在案。茲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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