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許榮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洪秀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八六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汪士凱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就其反訴以一○一年度救更一字第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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