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五號
- 聲請人
- 黃慧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何銅城與被上訴人熊高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辭去其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律師林家慶為上訴人何銅城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上訴人何銅城與被上訴人熊高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原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五號裁定選任上訴人於第一審委任之律師黃慧敏即聲請人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聲請人以其執行律師職務未達五年,不符「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由,請求辭去訴訟代理人職務,自非無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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