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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職權裁定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劉福來梁玉芬周玫芳周舒雁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
黃汪彩鳳(黃麒麟之承受訴訟人)

      黃 家 堂(同上)

      黃 家 人(同上)

      黃 家 瑤(同上)

      黃 家 龍(同上)

      黃 少 華(同上)

      黃 家 山(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鄭雅萍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汪彩鳳、黃家堂、黃家人、黃家瑤、黃家龍、黃少華、黃家山為聲請人黃麒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黃麒麟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嗣於聲請再審程序中之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汪彩鳯、黃家堂、黃家人、黃家瑤、黃家龍、黃少華、黃家山,有戶籍資料可稽,渠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職權裁定承受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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