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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追加為原告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吳麗女吳謀焰詹文馨吳光釗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聲請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追加為原告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職字第四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追加為原告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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