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
- 抗告人
- 江德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金媛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六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是倘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之。又抗告係對原裁定宣示之主文為之,若原裁定宣示之主文於抗告人並無不利,僅其對敍述之理由有所不服,仍不容其對之提起抗告。本件相對人陳金媛向原法院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原法院認其聲請為無理由,而以裁定駁回,該裁定主文對抗告人並無不利,縱抗告人對於該裁定之理由有所不服,亦不得對之提起抗告,乃其竟對之提起抗告,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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