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

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吳麗女吳謀焰詹文馨袁靜文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

抗告人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文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上字第六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九號判例參照)。本件相對人請求確認抗告人與第一審共同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第二審判決既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九號所為相對人勝訴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其該部分第一審之訴,抗告人自屬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乃其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難謂合法。原法院以抗告人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理由固有不當,然結論相同,仍應予以維持。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