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一號

請求塗銷繼承登記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詹文馨吳光釗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一號

抗告人
楊麗萍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文維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家訴字第二六三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案列原法院一○二年度重家上字第四六號),並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下稱法扶士林分會)准其法律扶助之分會審查表為證,惟此與民事訴訟法就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標準,尚屬有間,抗告人既有價值新台幣三十四萬餘元之資產,尚非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等詞,爰裁定予以駁回其聲請。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國一○四年七月六日修正施行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甚明。所謂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訴狀內容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原法院一○二年度重家上字第四六號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業經獲准法律扶助,有法扶士林分會函附卷足稽,原法院未究明其上訴有無顯無理由之情形,逕予駁回其聲請,自有未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一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繼承登記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