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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鄭傑夫魏大喨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號

抗告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 杰

上列抗告人因與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民聲上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查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交付該院一○二年度民專訴字第三三號及一○四年度民專上字第一○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開法條所定之要件不合。原法院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