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
- 聲請人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請求營業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五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之釋明,業由黃國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所台中市○○區○○街○○號)出具保證書,載明「具保證書人黃國鼎願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並提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證明為有資力之人,經核與法並無不合,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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