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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陳國禎王仁貴李錦美鄭純惠黃國忠
  •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 原告
    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五號聲 請 人 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呂岳雲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確定,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黃 國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九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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