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六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間假扣押聲明異議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七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七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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