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職權裁定更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再 抗告 人 永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福源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徐鈴茱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七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理由欄第二段第一行所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應更正為「第五百零三條」。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九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