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
- 聲請人
- 黃汪彩鳳(黃麒麟之承受訴訟人)
黃 家 堂(同上)
黃 家 人(同上)
黃 家 瑤(同上)
黃 家 龍(同上)
黃 少 華(同上)
黃 家 山(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鄭雅萍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汪彩鳳、黃家堂、黃家人、黃家瑤、黃家龍、黃少華、黃家山為聲請人黃麒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黃麒麟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嗣於聲請再審程序中之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汪彩鳯、黃家堂、黃家人、黃家瑤、黃家龍、黃少華、黃家山,有戶籍資料可稽,渠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