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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

一、台 楊建夫與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合約聲請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鄭純惠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對造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 月28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之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在第一審之訴及其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按判決主文乃由判決事實及理由所生之結論,第三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為有理由,而未於主文內記明,僅在判決理由欄加以敘明,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判決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第三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查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判決理由已敘明聲請人就原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該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之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記載,即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楊建夫與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合約聲請更正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