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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

一、台 徐柯寶玉(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等因彭誠宏等與徐發龍等間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滕允潔林金吾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

聲明人
徐柯寶玉(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
聲明人
徐 清 雲(同上)
聲明人
徐 界 蘭(同上)
聲明人
徐 崧 育(同上)
聲明人
徐 秀 香(同上)
聲明人
徐 清 全(同上)
聲明人
徐 淑 芬(同上)
聲明人
徐 秀 桂(同上)
聲明人
徐 淑 菁(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 鄭 權律師

      王 建 偉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彭誠宏等與其被繼承人即被上訴人徐發龍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徐柯寶玉、徐清雲、徐界蘭、徐崧育、徐秀香、徐清全、徐淑芬、徐秀桂、徐淑菁為被上訴人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徐發龍於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事件繫屬後裁判前之民國105年8月3 日死亡,聲明人徐柯寶玉、徐清雲、徐界蘭、徐崧育、徐秀香、徐清全、徐淑芬、徐秀桂、徐淑菁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可稽,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徐柯寶玉(徐發龍之承受訴訟人)等因彭誠宏等與徐發龍等間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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