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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

一、台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福建省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滕允潔林金吾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

參加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琳濱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上訴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粟明德(原告)與被上訴人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為輔助被上訴人而為從參加,對於原判決關於否准被上訴人抵銷之債權新臺幣1億839萬8,457 元部分,為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福建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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