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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54號

當選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福來梁玉芬吳青蓉張競文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254號

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必對於確定裁定始得聲請之,若其裁定並未確定,則其聲請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對原法院 106年度聲再字第33號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於同年6月1日送達抗告人,其業於同年月12日提起抗告(本院於 106年11月30日始以 106年度台抗字第1253號裁定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原法院以該裁定於抗告人聲請再審時並未確定,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5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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