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蕭艿菁滕允潔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

再抗告人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健雄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抗字第三二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二日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抗告人嗣雖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八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一○六年一月十日送達此項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