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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

一、台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依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鄭純惠蕭艿菁李錦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同上
抗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同上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同上
抗告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同上
抗告人
袁靜如 同上

      謝諒獲      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吾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無效,有吾國駐新加坡代表處函在卷可稽;又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袁靜如、謝諒獲陳報(狀載)之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該地址業經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2號、第104 號、第107號及106年度台聲字第299 號事件,囑託吾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吾國駐紐約辦事處、駐阿根廷代表處、駐南非代表處、駐開普敦辦事處及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在卷可憑,足見再依渠等陳報處所送達亦無法送達。本件自有依職權命對抗告人等為公示送達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錦 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4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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