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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

當選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高孟焄鄭傑夫李錦美李寶堂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

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 一○五年度聲再字第六三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對前訴訟程序原法院一○五年度選字第六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一條已明定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確定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自亦包括不得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抗告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與前開規定不合,因而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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