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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06號

一、台 劉明亮因與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再審(106年度台抗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沈方維周玫芳陳靜芬張競文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06號

聲請人
劉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本院裁定(106 年度台抗字第 606 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係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39 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兩造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再審事件,前經第二審法院於民國106 年 1 月 24 日以聲請人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項第 1 款規定,對該院 104 年度家抗字第 85 號裁定(下稱85號裁定)聲請再審,顯逾再審不變期間。其另提出司法院民事廳105 年 11 月 15 日廳民一字第 0000000000 號函,主張上開裁定具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之再審事由,為無理由,且顯逾 30 日再審不變期間,亦屬不合法為由,以105 年度家再抗字第 4 號裁定駁回其對第85 號裁定之再審聲請。聲請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乃以106 年度台抗字第606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漏未裁判之可言。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0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劉明亮因與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再審(106年度台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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