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再抗字第4號

再審之訴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傅中樂林玉珮陳清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再抗字第4號

聲請人
劉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明虎等間履行分割協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在聲請再審訴狀第6、7段提出司法院函,證明本院104年度家抗字第8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以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再審期間,聲請再審。但本院106年度家抗字第2號裁定(下稱本院裁定)對此漏未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等語。

二、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查聲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再審事由,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就聲請人執司法院函指摘原確定裁定認定再審期間,以及其他再審事由部分,認其再審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裁定駁回在案,有聲請再審訴狀及本院裁定可參,並無聲請意旨所指裁判脫漏情事。是聲請人對本院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再抗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