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再抗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再抗字第4號
- 聲請人
- 劉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明虎等間履行分割協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在聲請再審訴狀第6、7段提出司法院函,證明本院104年度家抗字第8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以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再審期間,聲請再審。但本院106年度家抗字第2號裁定(下稱本院裁定)對此漏未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等語。
二、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查聲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再審事由,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就聲請人執司法院函指摘原確定裁定認定再審期間,以及其他再審事由部分,認其再審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裁定駁回在案,有聲請再審訴狀及本院裁定可參,並無聲請意旨所指裁判脫漏情事。是聲請人對本院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