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36號

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再審聲請補充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吳麗惠林麗玲黃莉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636號

抗告人
劉明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再審事件,聲請補充裁定,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1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家再抗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本件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規定,對原法院 104年度家抗字第85號確定裁定(下稱第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第85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5年5月25日確定,聲請再審之30日不變期間,自確定翌日起加計在途期間算至同年 6月27日即告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12月8日始依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第8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逾再審不變期間,至抗告人以司法院書函,指摘第85號確定裁定未依同法第500條第2項規定認定再審期間,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顯逾30日再審不變期間,亦屬不合法,前開司法院書函並非新證物,其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聲請再審為無理由等詞,因而於 106年1月24日以105年度家再抗字第4號裁定(下稱1月24日第4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解釋者而言,故當事人自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時,對於判決理由,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即可知悉。是當事人以有該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無同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此於裁定已經確定而聲請再審者亦準用之。況抗告人提出之司法院書函,並非法令,無從以該書函發函日期為知悉再審理由起算日,1月24日第4號裁定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之訴訟標的並無裁判脫漏之情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補充裁定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伊以司法院函作為聲請第85號確定裁定再審理由之證據,1月24日第4號裁定就此未為審理及裁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36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再審聲請補充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