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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6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張競文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866號

抗告人
官錦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官有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 年度聲再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定有明文,故聲請再審須對於確定裁定始得提起之,且所謂確定裁定,係指該裁定內容對於程序上之事項所作之判斷,已具有實質上之確定力者而言。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因不服原法院 105年度聲再字第 107號裁定,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對之聲請再審,惟斯時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尚未屆滿(不變期間於扣除在途期間3日,應於 106年1月19日屆滿),是抗告人對該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6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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