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七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恩山高金枝李錦美周舒雁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七號

聲請人
李有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粘怡華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號七樓之一)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一○五年度救字第一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台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上國字第一六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粘怡華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七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