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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

請求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周玫芳梁玉芬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

上訴人
黃種森
被上訴人
黃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8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 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 105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6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57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並於同年 5月12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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