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
- 上訴人
- 黃種森
- 被上訴人
- 黃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18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8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 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 105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6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57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並於同年 5月12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