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上 訴 人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李子聿律師 上 訴 人 VANTEK INTERNATIONAL PTE.LTD 法定代理人 吳新建 訴訟代理人 鄧思文律師 上 訴 人 吳新建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506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雷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科公司)及對造上訴人 VANTEK INTERNATIONALPTE.LTD (下稱VANTEK公司)、吳新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雷科公司前向VANTEK公司採購系爭貨物,依其指示匯款總計美金(下同)39萬1,866.66元至訴外人汶萊VANTEK INTERNATIONAL CORP.(下稱汶萊VANTEK公司)帳戶。嗣雷科公司之子公司訴外人節研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訴外人威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克公司)全部股權後,雷科公司遂於民國100年5月18日與VANTEK公司商定改由威克公司向VANTEK公司採購系爭貨物,並約定VANTEK公司於收到威克公司之貨款後,即應返還26萬5,443.88元與雷科公司。威克公司已於同年6 月17日匯款34萬8,817.62元予VANTEK公司指定之汶萊VANTEK公司帳戶。VANTEK公司代表人即吳新建亦同意於同年8月5日前匯回26萬5,443.88元與雷科公司,惟迄未依約返還。VANTEK公司為未經認許之成立之外國法人,吳新建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5條,應與該公司負連帶返還責任。被上訴人林詩芸僅處理VANTEK公司與雷科公司交易之相關帳務,難認有以VANTEK公司名義與雷科公司為負義務之法律行為,毋庸依上開規定負連帶責任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謂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各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之法人為送達者,應向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及第136 條規定自明。查原審係於104年9月8 日依VANTEK公司上訴狀上所載法定代理人吳新建住址,送達同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通知書,雷科公司並自行送達言詞辯論狀繕本與對造上訴人,有送達回證、言詞辯論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71、288頁),VANTEK公司、吳新建抗辯原審對未將訴訟文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合法送達,所為判決違法云云,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